试验经费应包括临床试验成本费、管理费、项目劳务费与税费。
一、临床试验成本费
检验费:按实际完成的检验项目、检验次数,按照医院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付给检验科,计入其临床收入并计算为检验科的工作量。
检查费:按实际完成的检查项目、检查次数,按照医院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付给相关临检科室,计入其临床收入并计算工作量。
药物费:按实际发放药物,按照医院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付给相关科室,计入其收入并计算工作量。
受试者补贴:按照临床试验合同中规定的条款,付给受试者相关补贴,统一由医院财务处发放至受试者银行卡。
二、税费
税费由申办者支付。
三、管理费(除临床试验成本费、税费以外的剩余费用的30%)
四、因故提前终止临床试验的,需支付以下费用:①管理费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支付;②试验经费按实际观察例数支付。
五、申办者需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、数额将研究经费金额分次汇入医院财务帐户,医院收到款后,将在10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。